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97號
NTDM,114,易,397,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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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易字第3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哲維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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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