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72號
NTDM,114,易,372,202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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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浚丞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江沅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補充「選任辯護人王捷拓律師
、江沅庭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判決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選任
辯護人王捷拓律師、江沅庭律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裁判本旨,裁定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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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