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浚丞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江沅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補充「選任辯護人王捷拓律師
、江沅庭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案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判決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選任
辯護人王捷拓律師、江沅庭律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裁判本旨,裁定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