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簡字,114年度,194號
NTDM,114,埔簡,19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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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簡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冠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8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30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廖冠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冠豪於本院審
理時坦認犯行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不實理由騙取告訴人羅
文昌之金錢,固屬不該;然考量被告坦認犯行,復將本案詐
騙所得全數歸還予告訴人(院卷頁149-156),犯後態度良
好,兼衡被告從事本案詐騙犯罪之動機、目的、告訴人請求
本院對被告從輕發落(院卷頁155)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已將本案詐騙所得全數歸還告訴人,業如前述,故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鄭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庠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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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