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5號
NTDM,114,單禁沒,55,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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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昱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
號被告葉昱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
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
年4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
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定後,均檢出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
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
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
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1 白色透明細結晶1袋(驗餘淨重0.0058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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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