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0號
NTDM,114,單禁沒,50,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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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萱敬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27號
被告陳萱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
114年毒偵緝字第24號、第25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
而予以簽結在案(聲請意旨誤載「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
,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4月25日釋放,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毒偵緝字第24號、第25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應由本院逕予更正)。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27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
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4年毒偵緝字第24號
、第25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
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4年6月26日簽呈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定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各檢出如附表鑑定
/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300105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423915030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
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吸食器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
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
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
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鑑驗結果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 2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晶體1包(驗餘淨重0.4712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 粉塊狀檢品2包(合計驗餘淨重1.88公克,含包裝袋2只) 原編號2、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純度75.89% 純質淨重1.46公克 6 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0.57公克,含包裝袋1只) 原編號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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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