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睿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7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睿苡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莊睿苡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都引用如附件起訴書的
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對告訴人非德恩等7人犯過失傷害罪,為想像
競合犯,從一情節較重者處斷。
四、被告於發生本件事故後,在處理人員前往醫院時,當場承認
為肇事人,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松岡派出所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警卷第147頁),
且被告有到庭應訊,堪認其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
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本院審酌:⒈被告本案犯行前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證,素行尚可;⒉被告有行車前未確實檢查煞車等
系統是否有效之過失,致行駛山路下坡彎道路段煞車失靈,
車輛衝出路外翻落山谷,致告訴人非德恩等7人受有如起訴
書所載之傷害;⒊被告稱:本件車禍發生,有很大的原因是
公司把有問題的本件車輛派給我等語(本院卷第228頁),
參照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會鑑定意見書(偵卷第113頁)三、㈡,可知本件車輛最後一
次檢驗完竣日期為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一次檢驗日期為1
09年5月24日,然而該輛車牌照因停駛逾期逕行註銷,從108
年10月31日後未見檢驗履歷迄今。而本件車輛之使用人吳志
成於警詢時陳稱:本件車輛平常是我使用,被告於112年12
月24日中午時跟我說她原本開上山的車輛爬坡爬不上去,要
跟我借一輛車等語(警卷第33-34頁);負責協助調派車輛
之人即鄭博濰於警詢中陳稱:被告有先跟吳志成講要借車,
所以我就將本件車輛交給被告了等語(警卷第29頁),足認
本案發生時,距離本件車輛最後一次檢驗已超過4年,被告
也是為了尋找替代車輛,透過吳志成、鄭博濰取得本件車輛
才發生本件車禍,故被告上開主張實屬有據,此部分被告違
反義務之程度較低;⒋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
非德恩等7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按摩工作、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
(本院卷第228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84號 被 告 莊睿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睿苡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16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本件 車輛),沿南投縣仁愛鄉臺14甲線由武嶺往松岡方向行駛, 行經臺14甲線15公里800公尺處下坡彎道路段時(下稱本件 事故路段),本應注意行車前需確實檢查煞車等系統是否有 效,而當時雖無照明,但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未確實檢查本件車輛之煞車系統即貿然行車並搭載 乘客BUGARIN FIDEL RACHO(中文名:非德恩,下稱非德恩 )、BANAAG RALPH ROLAND GIBAS、JAVIER MARIBEL YAGUI 、DRIO DIANE MERCADO、AZADA JOERGETTE FARLENEE ALMED IERE(中文名:爾梅迪,下稱爾梅迪)、AZADA CLAIRE ALM EDIERE、TABATA MARPHIE YUSUKE SANTOS(下稱非德恩等7 人),行經本件事故路段,即因煞車系統故障無法停煞,而 衝出路外翻落山谷(下稱本件事故),致非德恩等7人受有 如附表所示之傷害。莊睿苡於發生本件事故後,在該管公務 員發覺前,對前往處理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自首 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非德恩等7人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莊睿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駕駛本件車輛,因煞車失靈,致衝出路外翻落山谷而發生本件事故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非德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駕駛本件車輛,於上揭時、地,在下坡路段時,曾喊出「no clutch、no break」後,本件車輛即衝出去而發生本件事故之事實。 3 證人即本件事故目擊者梁耀仁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梁耀仁確有於上揭時、地,目擊本件車輛瞬間掉落山谷之事實。 4 證人鄭博濰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確有於112年12月24日11時許,向證人鄭博濰表示欲借用本件車輛,並由證人鄭博濰將本件車輛交付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5 證人吳志成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確有於112年12月24日致電證人吳志成,表示要借車,證人吳志成再請被告致電予證人鄭博濰之事實。 6 證人吳志忠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鄭博濰於112年12月24日曾致電證人吳志忠,表示要借車,證人吳志忠則請證人鄭博濰去找證人吳志成之事實。 7 證人蔡銘峰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本件車輛原車體(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係證人蔡銘峰所有,車輛於貸款後,即交付予證人吳志忠之事實。 8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件事故現場照片、前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9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113年8月14日中監投鑑字第1133021838號函暨所附之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南投縣區0000000案)。 證明被告駕駛本件車輛,行車前未確實檢查煞車等系統是否有效,致行駛山路下坡彎道路段煞車失靈,車輛衝出路外翻落山谷,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10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查駕駛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 ㈠本件車輛之車籍資料及被告駕籍資料等之事實。 ㈡本件車輛原懸掛之AYS-7202號車牌,因停駛逾期逕行註銷車牌之事實。 11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非德恩等7人受有如附表所示傷害之事實。 12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松崗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證明被告自首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以一行為對告訴人非德恩等7人犯過失傷害罪嫌,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者處斷。又被告 於發生本件事故後,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對前往處理事故 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審酌是否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廖蘊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蘇鈺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診斷證明書之傷勢 1 非德恩 右側肩峰鎖骨關節脫位、右側臉部、耳挫傷、右膝挫傷 2 BANAAG RALPH ROLAND GIBAS 肝臟挫傷、頸部挫傷、右側上臂挫傷、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小腿挫傷 3 JAVIER MARIBEL YAGUI 頭部、下巴、胸部、右膝挫擦傷 4 DRIO DIANE MERCADO 頭部、下背部、右膝、左小腿及左足挫擦傷 5 爾梅迪 112年12月25日診斷證明書: 右手臂壓砸傷併腔室症候群及橫紋肌溶解症、頭部、右手臂、下背部、雙小腿挫擦傷 113年1月4日診斷證明書: 右肩、右上臂及前臂壓砸傷、橫紋肌溶解症、疑似右上肢腔室症候群、左鎖骨骨折、正中神經損傷、尺神經損傷、疑似橈神經損傷 6 AZADA CLAIRE ALMEDIERE 112年12月25日診斷證明書: 右側內踝骨折、腰椎第二節壓迫性骨折、左臀及右下肢擦傷 112年12月29日診斷證明書: 右側內踝骨折、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頸部挫傷 7 TABATA MARPHIE YUSUKE SANTOS 112年12月25日診斷證明書: 右側肱骨幹骨折、下巴撕裂傷、左肘、左膝擦傷 112年12月29日診斷證明書: 右側肱骨幹骨折、下巴撕裂傷經傷口縫合術後、左手肘、左膝擦挫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