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即
114年9月2日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同年10月16日具狀撤
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見院卷
第45、49頁)附卷為證,依上開說明意旨,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40號
被 告 賴彥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彥丞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6時13分許,無駕駛執照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竹山鎮(以下省略
南投縣竹山鎮)集山路往橫街方向直行,行經集山路3段與
下橫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車行經閃黃燈號誌路口應減
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
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往前行
駛,適有騎乘自行車之蔡明祐,沿下橫街往大明路方向直行
,雙方同時行經上開路口,不慎發生擦撞,致蔡明祐人車倒
地,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小腿擦傷、右側手部擦傷、右
側膝部擦傷及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蔡明祐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彥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蔡明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查車籍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2張、路口監
視器及行車紀錄器擷取照片2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無駕駛執照
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告訴人蔡明祐受傷,依法應負本
件刑事責任,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得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英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賴影儒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6條
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應依下列規定,並
須隨時注意行車安全。
一、大貨車不得超過四人,小貨車不得超過二人。
二、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
顯識別之標記者,搭乘大貨車不得超過二十人,小貨車不得
超過八人。
三、漁民攜帶大型捕魚工具,非客車所能容納者,搭載大貨車不
得超過十六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四、大貨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十六人,小貨車不得
超過八人。
五、大貨車載運魚苗附載拍水人員不得超過十二人。
六、大貨車載運棺柩附載人員不得超過十六人。
七、大貨車載運神轎附載人員不得超過十六人。
前項附載人員連同裝載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如貨車為廂型
貨車時,應在車廂之內。框型貨車其裝載總高度已達三公尺之貨
物上不得附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