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鳳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鳳敏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鳳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胡瑩沛撤回告訴
,則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