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4年度,107號
TTEV,114,東小,10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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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小字第107號
原 告 黃淑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住所或居所,
並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之
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
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並有明定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旨在確定當事人之同一性,避免日
後發生第三人與當事人姓名相同而無從分辨之訛誤。是原告
起訴時,如未以書狀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或依其
書狀內容及所附證據,無法特定被告之真實身分,即屬法定
必須具備之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害,然原告之起訴狀僅
記載被告姓名,致使本院無從對該被告為書狀之送達及開庭
之通知,則原告本件起訴要件顯有不備。而本院已調取相關
資料,是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並確認為其所指被告之住居
所後,具狀補正之,並就以上補正事項,另提出一份「記載
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以供本
院送達對造。基此,此部分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
能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三、如對上開事項有不明瞭之處,可至任一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詢 問(免費)。
四、另原告若有證據欲提出,均應提出繕本,並應於開庭前適當 時間提出,以利被告答辯,若未於適當時間提出攻擊、防禦 方法而有害訴訟終結,法院得駁回之。




五、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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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