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小字,114年度,16號
TTEV,114,東原小,16,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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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謝冠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被 告 林姍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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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