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高清明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高天財
高一富
林清花
訴訟代理人 高新山
被 告 林清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盈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繳
納測量費新臺幣玖萬柒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
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
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
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之臺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東縣○○鎮○○路000○00號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裁判分割,前經本院囑託臺東
縣成功地政事務所(下稱成功地政事務所)就系爭房地進行
測量並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並依原告及被告林清花與林盈
岐之聲請,囑託成功地政事務所將其等各自所提分割方案測
量並標示位置、面積及系爭房地目前使用現況等測量並標示
於複丈成果圖,合計需繳納測量費新臺幣(下同)9萬9,900
元,原告已繳2,900元,尚須補繳9萬7,000元(下稱系爭費
用),並經成功地政事務所通知原告繳納。然原告遲未繳納
,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限期向成功地政
事務所繳納系爭費用,逾期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簡
易庭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5頁、第231頁)
,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
但書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成功地
政事務所繳納系爭費用,如被告逾期未繳,本件訴訟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
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