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56號
TNEV,114,南簡補,456,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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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56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協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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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