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51號
TNEV,114,南簡補,451,202510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方柔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昭帆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88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