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45號
原 告 鄭智榮
被 告 鄭景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0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