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陳惠珍
被 告 施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