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42號
TNEV,114,南簡補,442,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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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陳佳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杰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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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