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41號
TNEV,114,南簡補,441,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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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吳宥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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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