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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40號
TNEV,114,南簡補,440,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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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成大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夙惠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玲安柯旗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2人各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59,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第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9,25
0元(計算式:359,625元×2=71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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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