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建成
被 告 李栯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⒈被
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6樓之2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⒉被告應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履行訴之聲明第一項內容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00元,及各期應給付之日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及起訴前之孳息計算;系
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94,600元,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新化分局114年10月15日南市財新字第1143030273號函可參(南
簡補字卷第23-25頁),是系爭房屋之價額核定為194,600元;起
訴前之孳息為原告請求之租金及利息為171,425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合計366,025元(計算式:194,600
元+171,425元=366,02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6,0
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元) 計息起算日 (年/月/日) 計息末日 (年/月/日) 年利率 本金及利息金額(元) 1 114年4月3日起不當得利及利息 34,000 114/4/4 114/8/3 5% 34,568.22 2 114年5月3日起不當得利及利息 34,000 114/5/4 114/8/3 5% 34,428.49 3 114年6月3日起不當得利及利息 34,000 114/6/4 114/8/3 5% 34,284.11 4 114年7月3日起不當得利及利息 34,000 114/7/4 114/8/3 5% 34,144.38 5 114年8月3日起不當得利及利息 34,000 無 無 無 34,000 合計 171,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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