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29號
TNEV,114,南簡補,429,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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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珍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0
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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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