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26號
TNEV,114,南簡補,426,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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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劉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毅、官亮君、楊姵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1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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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