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19號
TNEV,114,南簡補,41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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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19號
原 告 羅凱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崇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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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