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114年度,60號
TNEV,114,南簡聲,6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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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劉珍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就本院114年
度司執字第7749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人為單親媽媽且為中低收入戶,小
孩就讀國小,經濟極為窘迫,倘繼續遭執行,勢難回復原狀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雖有明文,惟強制執行之停止,
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至終結前為之,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後即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持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2116
號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
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嗣因本院111年
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其更生方案
亦經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5號裁定認可確定,是本
件執行債權自屬更生債權,本院乃於114年9月16日以114年
度司執字第77491號民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確
定,本院民事執行處並發函通知本院114年6月5日南院揚114
司執西字第77491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暨撤回本院囑託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執行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誤。據上,系爭執行事件既
經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確定,執行程序因而終結,揆諸
上開說明,聲請人殊無再聲請停止執行之餘地。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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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