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997號
TNEV,114,南簡,997,2025102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彩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蔡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宗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997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
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