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717號
TNEV,114,南簡,717,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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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鄭宇呈(原名鄭凱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童威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4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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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