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606號
TNEV,114,南簡,606,20251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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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06號
上訴人即被告 莊宏鈺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招楠
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
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9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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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