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561號
原 告 蔡仲尼
被 告 殷琇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111室之房屋騰空遷讓返
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646元,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返
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6月16日簽訂文宏學苑房屋租賃
契約書,約定被告承租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
0號111室(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13
年6月16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500元,被告並應
負擔水電費用。於113年6月16日租約期滿,兩造口頭達成續
租之合意,自113年7月起以每月相同租金成立不定期租賃契
約(下稱系爭租約),詎被告自113年9月起未依約給付租金
,至113年12月31日止已積欠4個月租金1萬8000元,加計113
年1月至114年2月所欠如附表所示之水電費用計1萬8752元,
扣除被告曾於114年3月1日給付伊3000元,尚欠伊租金及水
電費共3萬3752元(計算式:1萬8000元+1萬8752元-3000元
)。經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未獲置理,伊復於114
年7月9日以存證信函對被告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且
經被告於同年月14日收受,系爭租約業經終止,被告應將系
爭房屋騰空返還,並給付所欠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系爭租約約定,
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及一部請求被告給付3萬2646
元(下稱系爭款項),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45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 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 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 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 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 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承租人於租賃 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 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而無權占 有他人之物為使用收益,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 通常之觀念,因其所受利益為物之使用收益本身,應以相當 之租金計算應償還之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61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郵局存證信 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南司簡調卷第17至29頁、本院卷第 49至53頁)為證,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 繕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 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依前揭說明,系 爭租約既經原告終止,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並依系爭租約、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及自114年1月1日起至 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 4500元,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另依系爭租約、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萬2646元,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4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 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 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
編號 項目 項目期間 各項金額(新臺幣) 各項總金額 (新臺幣) 1 房租 113年9月至113年12月 4500元/月×4個月 1萬8000元 2 水電費用 113年1至2月 1722元 1萬8752元 113年3至4月 4694元 113年5至6月 0元 113年7至8月 5020元 113年9至10月 4210元 113年11至12月 2008元 114年1至2月 1063元 114年3至4月 35元 合計 3萬6752元 扣除已給付 3000元 積欠總金額 3萬3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