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王建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瓊貞間因114年度南簡字第21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