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聖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世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更為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114年9月16日所為114年度南簡字第1
66號裁定均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於
114年8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嗣因上訴人未補繳裁判費,於114年9月16日裁定駁回上訴
。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前已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
4年度南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
,受救助人即上訴人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
職權撤銷上述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