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66號
TNEV,114,南簡,166,2025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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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聖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世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114年9月16日所為114年度南簡字第1
66號裁定均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於
114年8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嗣因上訴人未補繳裁判費,於114年9月16日裁定駁回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前已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
4年度南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
,受救助人即上訴人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
職權撤銷上述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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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