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訴訟代理人 蘇冠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ANDALAJAO NOLIE BUESAN(諾里)間請求給付貸款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應與言詞辯
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
項、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
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
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又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
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
第99條亦有明文。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
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
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
式。是依上開法律規定,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
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被告所屬國家文字記載,此當屬對
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是被告若非中華民國籍,原告應
陳報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之起訴狀譯本,供本院送達被告
。查:本件被告為菲律賓籍人士,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
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菲律賓文記載,故原告應
補正蓋有翻譯社大印之㈠民事起訴狀、㈡言詞辯論通知書(如
附件,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一式兩份。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1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63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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