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3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龔韋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48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請求金額 88,904元 2 利息 83,443元 114年7月19日 114年9月2日 13.99% 1,471元 3 請求金額 112,473元 4 利息 104,427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日 14.99% 600元 合計:203,4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