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505號
TNEV,114,南簡,1505,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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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05號
原 告 高滄洋
被 告 吳梨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10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南簡補字卷第15頁)。然原告逾期未
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在卷可稽(見南簡補字卷第17至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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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