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502號
TNEV,114,南簡,1502,202510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02號
原 告 張○○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50元,此項裁定已
於114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
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