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463號
TNEV,114,南簡,1463,202510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陳守


原告與被告蔡蓁蓁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被告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630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繳裁判費25,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4,5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 1 100萬元 114年8月25日 114年9月1日 (8/365) 6% 1,315.07元 小計 1,315.07元 項目2(請求金額100萬元) 1 100萬元 114年8月25日 114年9月1日 (8/365) 6% 1,315.07元 小計 1,315.07元 合計 200萬2,63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