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400號
TNEV,114,南簡,1400,2025101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許桂菁
被 告 鄭順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通常程序。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
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原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2紙支票,經屆
期提示不獲兌付,而請求被告應給付該2紙支票之票面金額
共新臺幣(下同)580,500元,及各自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言詞辯論期
日,陳稱其係欲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已將本訴請求權基礎變
更為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
,且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又原告為上開訴之變更後,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無從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
理,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