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孟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7日發函(等同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
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