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380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陳芊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
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