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王憶婷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被 告 陳進楓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13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
10月14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4 年度簡字第2357號刑事簡易判決所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 年度偵字第28744 號、113 年度偵字第30593 號、113 年度偵字第31757 號起訴書,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