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241號
TNEV,114,南簡,1241,202510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2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林意翔亮嘻室內裝修工程行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52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
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83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5,2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日向原告辦理「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
傳染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小規
模營業人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
間自110年6月2日起至115年6月2日止,被告應自110年12月2
日起每個月為1期,共分54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自110
年6月2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依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
年息0.9%計算按期付息,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央行專案融
通利率變動而調整,另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存款機動利率0.845%加碼年息2.145%計算,貸款存續期間
率隨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查
中華郵政公司於113年3月27日調整二年期定期金機動利率為
年息1.72%,加碼2.145%後為3.865%。如未按期攤繳本息或
未依約清償本金,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加
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
,自114年6月2日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70,520元未為
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還。
(二)被告另於111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7年,自 111年7月6日起至118年7月6日止,借款之利率雙方約定,均 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之(季) 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5%浮動計算,遲延繳納時除 仍照上開利率計息外,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4年 6月6日後即未依約還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 第2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還。為此,依借款契約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小規模營業人 專用)、授信約定書、聯邦銀行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聯邦銀行存款牌告利率表、催告函暨視 為到期通知函、催告函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3至47頁),且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第91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270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諭知被告應就訴訟 費用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