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 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盛鴻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心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究係主張就本金若干元,自民
國114年6月25日起至同年9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違
約金?又原告既主張被告盛鴻運企業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之債務,
於114年6月25日視為全部到期,為何自114年6月25日當日,即按
遲延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為何自114年9月27日起,按遲延利
率之20%計算違約金?均有不明,有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