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小字,114年度,10號
TNEV,114,南消小,10,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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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消小字第10號
原 告 胡殷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怡君即媞亞妃工作
室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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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