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0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蕭湘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宸維、王怡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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