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98號
TNEV,114,南小補,398,202510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98號
原 告 賴柏偉
被 告 趙葦
吳俊緯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