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黃立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吳秀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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