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8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華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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