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80號
TNEV,114,南小補,380,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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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80號
原 告 莊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建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又預備訴之合併,雖有數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惟原
告僅請求就其中一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為其勝訴判決,經濟上之
利益並非複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
字第132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於
原告交付UA LIMITLESS羽絨背心黑色L號乙件時,給付價金新臺
幣(下同)3,100元暨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
38元暨自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原告就上開先、備位訴訟標的,係為預備訴之合併,揆
諸前揭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應以先位聲明之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元) 計息起算日 (年/月/日) 計息末日 (年/月/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元) 1 本金 3,100 3,100 2 起訴前利息 3,100 114/1/27 114/6/5 5% 55.63 合計 3,1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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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