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被 告 曾中信
訴訟代理人 郭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