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鄭卉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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