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72號
TNEV,114,南小補,372,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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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建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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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