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906號
TNEV,114,南小,90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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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黃紋新 住○○市○里區鎮○街000巷00號
  被 告 ALAMBAY SHIERYL LIGGAYU(雪莉)     
          住Purok 4, soyung, Echague Isabela
           3309 ,Philippines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9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0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
書記官 彭蜀方
通 譯 魏諺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彭蜀方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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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